拖欠工程款能否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所謂的拖欠工程款,是指施工單位或工程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勞務費、材料費、機械設備使用費和工程配套費用等各種費用。這樣的行徑不只是損害了承包商的權益,更是違背了合同的核心精神,因此應當受到法律的庇護和保障。
在法律的框架內,拖欠工程款項的行為是否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拖欠工程款項不僅違反了合同條款,嚴重侵犯了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引發經濟糾紛,因此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和追責。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承包方有權使用以下的法律措施:
1關于拖欠工程款的問題,這可以被視為民事糾紛。承包商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提交仲裁請求,并在指定的仲裁機構中進行貿易仲裁,以促使施工單位償還其欠款。
2采納法律手段:若仲裁結果為無效或違背了被裁定的付款規定,承包方有權向法庭提出訴訟,追求其法律上的責任。
3為了確保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承包商也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提供額外的保險或擔保函。
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對于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否則贏得訴訟將變得極為困難。為了收集證據,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收集與工程款項支付期限有關的合同文檔。
2搜集與此相關的發票證明,例如材料成本發票、勞務費用發票等。
3為了證實施工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需要保存施工現場的施工和驗收記錄。
上述內容是關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解讀。值得強調的是,在處理拖欠工程款的糾紛時,承包商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規定,采取適當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采取行動時,我們不應僅僅依賴自己,而應尋求有權威的法律實體或有經驗的律師的支持以確保獲勝的機會。僅當得到合適的法律支持時,我們才能獲得應得的賠償和相應的懲罰。
法律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用的依據
在法律訴訟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用的情形。在處理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時,這樣的要求尤為頻繁,因為一方未能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另一方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時間和努力來尋求法律援助。但問題是,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是否是合法的?本篇文章將深入探討法律的各個方面,并通過引用相關的法律條文來驗證其合法性。
首先,按照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條文,當原告發起法律訴訟時,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的復印件后的十天內完成(例如支付未付的工程費用),那么被告無需支付原告的律師費用。然而,如果被告未能履行其義務,那么原告的律師費用將需要被支付。原告提起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被告能夠履行其法律義務,那么原告在維護權益方面的成本將會相應減少,因此律師的費用將不再需要支付。
再者,根據我國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第68條,招標方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其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包方應支付給受托方的工資、采購材料、施工機具使用費、質量安全控制費和規費等各項費用,以及違約金的支付期限和比例,并規定了逾期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擔流程。換句話說,如果被告未能按時支付工程費用,這將被視為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因此需要支付違約金,同時也必須負擔原告的律師費責任。
最終,依據《合同法》的第二百零一條條款,各方當事人有責任按照之前的約定來執行其義務。若某一方未依照約定完成工程款的支付,那么這將被視為違約,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包括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不僅未能履行支付款項的責任,還導致原告需要追討未支付的工程費用和支付大量的律師費用,那么原告需要在追討金額的基礎上支付律師費用。
綜合考慮,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是完全合法的。依據勞務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工程款的支付,這將被視為違約行為,并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包括賠償損失和違約金的支付。另外,依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如果被告沒有履行其法律責任,那么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是完全合法的。
總的來說,當涉及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訴訟時,建議對方支付律師費用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盡管這可能會使案件變得更為復雜,但這確實是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所應當履行的責任。在此基礎上,我們還需高度重視文書編寫的品質、證據的完整性、以及調查和取證的全面性,以防止因細微之處的錯誤而引發的困擾。
案例解析: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